2004年5月20日,拿到G2驾照,可以独自上路了。
在我的理解中,到了农村,就没有所谓的警察了,可以任意开车了。国内是这样,但加拿大不是这样。加拿大到处都有警察在等着你犯规。2004年6月8日晚上9:40左右,开车携朋友从Point Pelee回Windsor。在Leamington附近的一条乡间大道上,疾驰。前面有一辆Van在我前面,我觉得它不紧不慢的,于是等对面没车了,努力加速,超过了这辆Van(此时时速确实应该超过了80公里),疾驰到前面一个十字路口。在十字路口减速,左右观察一下没有其它车辆,马上左拐。当时时速约60公里出头。左拐后忽然发现后面有警车车灯闪烁,于是马上松掉油门,让车自由降速,等待警车过去。谁知警车并没有超过我,就在后面。于是我就发毛了,不知道警车是不是要找我的茬。但是如果是找我的茬,为什么不上来把我拦下来呢。于是我准备加到正常速度,这时候警车忽然鸣叫了一下。我马上又降速(听到警车叫就应该避让,这是规定)。但是警车叫了一下又不叫了,还是在我后面。于是我又打算加到正常速度,这时候警车又叫了一下,我又马上降速,随后就停在马路边上。我朋友叫我不要开车门出去,等待警察过来。
这是我第一次开车和警察打交道,完全没有经验。警察过来后,问我为什么看到警灯闪烁和喇叭后为什么还试图加速,我连忙解释是我不知道您老是要抓我啊,我以为您是要赶路呢。警察告诉我说你刚才超速了知道不?我连忙说知道。警察又说你刚才十字路口的停牌没有full stop(完全停住),我连忙申辩我说左看看右看看没别的车我才左拐的。警察后来又说你前面车灯坏了知道不,我说知道知道。于是他就叫我拿出驾照、证件等等,同时通过对讲机和总部联系。我心里很沉,心想糟糕透顶,犯了好几个错误呢(而且我也不知道哪些错误是严重的,如果数罪并罚我就更麻烦了)。过了一会警察过来说,60公里的限速你开到了81公里,超速21公里,我记你11公里(后来我回来后仔细看了看罚单,上面写着限速5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70公里,也不知道怎么回事),总共罚100块钱,扣2个点,别的事情你可以上法庭说。我连声OK,拿了罚单,跟朋友开车回来了。
回到家里过了2天看看罚单,给了三个选项:要么直接交罚款、要么上法庭部分认罪、要么上法庭完全不认罪。给朋友打电话咨询一下,最后确认,不直接交罚款,而是上法庭(部分认罪),并和检举人(prosecutor)面谈。据说这样就可以不罚分了(要知道罚分可是和未来几年的汽车保险息息相关的)。于是去市中心预约上庭。预约的手续非常快,填个表交上去就完了。我大概是6月20日左右去预约的,过了几天来了份信,告诉我7月30日早8:30去Leamington的法庭第一次上庭。
这样就到了7月30日,一早我就开车去Leamington了。到了法庭那里还没到8:30。Leamington是个2万多人的镇子,警察局、法庭、消防队都在一起。进了法庭的等候厅等候。一会有个西装加皮包的50多岁的男的过来,跟每个人都交谈。我是第2批跟他交谈的(第一批是三个小年轻,大概是酒后驾车)。他问我什么原因,超速多少等等。我也不明白他的身份,就如实告诉了。他说如果他帮忙的话就可以不扣点云云,我问他收费多少,答曰60块。其实我不在乎他是否收费,而在乎他是否就是传说中的检举人(prosecutor)。但是看到第一批的人没有跟他合作,我也就拒绝了他。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对的。那家伙就是一个律师,就是骗钱。实际上超速上庭这种事情自己完全能够摆平,法官处理这种案子都有惯用的处理方式了。
大约到了8:30,真正的检举人领着大家进了法庭,然后一个一个的被叫到法庭里面的一个小房间谈话。估计就在小房间里面,每个上庭的人都和检举人达成了交易。大约总共18个要上庭的,但是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检举人叫我的名字。我心里有点着急了,因为法庭的工作人员已经在法官席附近开始整理东西,感觉快要开庭了。如果不能在开庭前和检举人达成协议,那么我的2个点就肯定要被罚了。于是我不耐烦地等待着检举人一个一个地和被告们交谈。其实每个人的谈话基本上都很短,例行公事。到了最后2个,我终于理解为什么检举人迟迟不叫我了。因为他是按照姓的字母顺序来叫名字的,我姓殷(yin),自然很靠后(确实如此,那天我是最后一个上庭的)。
果然,最后检举人叫我进去了,整个谈了大概1分钟左右。问一下我的案子的基本情况,告诉我他修改后的判决(不罚分,交罚款55元。连罚单上的事实都被篡改了),我说同意。然后好象还签了个字,就行了。
然后就开庭了。4个人在法庭法官席前后,一个检举人,一个记录员,一个警察,还有一个法官。被告一个一个上去,流程都很简单。回答几个yes,然后报一个支付罚款的期限(一般是30天或者90天),就行了。好象法官都不会叫你回答no的,免得耽误时间。但是到我最后一个上去的时候就出了例外。法官先告诉我,他会说2个判决,一个是原先的判决,一个是现在和检举人协商后的判决。然后叽里咕噜地说了原先的判决,问我认不认罪。我说认罪。他们几个人都愣住了,我也愣住了。检举人悄悄告诉我,不认罪。于是我马上改口说不认罪。然后法官继续念现在的新的判决,问我认不认罪。检举人悄悄告诉我,认罪。于是我说认罪。然后很快就结案了。这时候是9:45。
算了一下,从一开始进去的8:30到离开时候的9:45,18个左右的案子用了总共约1小时15分钟(含和检举人的交谈时间),很快吧?
但是我还是感觉有点晕乎,检举人和被告公然地篡改违规事实,而且成为一种默契,到底这是什么意思?
经验总结:吃了罚单,不要直接交钱。上法庭。跟检举人协商后,点会被免掉,罚款也会少不少。